公司和别的公司合并,员工没有合适岗位,提出辞职有补偿吗?
公司合并后,给员工安排的新岗位不合适,员工想辞职又担心没有补偿。比如有的员工在原岗位工作多年,突然面临不合适的新岗位安排。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提出辞职,是否能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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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和别的公司合并,员工没有合适岗位提出辞职的情况下,是否有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员工自愿辞职,且用人单位没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一般是没有补偿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员工主动选择结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但如果是因为公司合并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工作地点变更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用人单位又未能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提出辞职,这种情况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例如,员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8个月,公司合并后没有合适岗位,协商不成员工辞职,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工作了1年3个月,应支付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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