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行政公益诉讼能否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有着重要意义。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为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行政公益诉讼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传统的行政诉讼主要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而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这使得那些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主体来维护的公共利益有了司法救济的途径,让行政诉讼制度能够覆盖更广泛的领域,从而更加完善。 其次,行政公益诉讼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况,这些行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监督行政权力方面的不足,使得行政诉讼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 再者,行政公益诉讼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信任。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够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得到维护时,社会公众会更加认可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这会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从侧面完善了行政诉讼制度的社会基础。 综上所述,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从受案范围、权力监督以及社会信任等多个方面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强化,是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要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