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可以是过失吗?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在探讨防卫过当是否可以是过失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过失的概念。在法律中,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是可以由过失构成的。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并没有明确限定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 在许多防卫过当的案件中,防卫人往往是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目的而实施防卫行为。他们在那种紧急情况下,可能因为紧张、恐惧等原因,没有准确判断自己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后果,从而导致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这种情况就很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例如,甲在面对乙的不法侵害时,随手拿起身边的一根木棍进行防卫,由于过于紧张,没有意识到自己用力过猛,结果将乙打成重伤。甲原本只是想制止乙的侵害行为,并没有故意要重伤乙的主观故意,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这就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 另外,防卫人也可能已经预见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会超过必要限度,但轻信凭借自己的能力或者当时的情况能够避免重大损害的发生,最终却未能避免,这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丙是一名有一定武术功底的人,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他觉得自己能够控制好防卫的力度,但实际上却因为对方的突然反应等因素,导致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防卫过当是可以由过失构成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防卫的起因、时间、手段、强度以及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等因素,以准确判断防卫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过失的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