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否可以解除失信?
我之前因为债务纠纷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最近和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我想问问,达成执行和解之后,能不能解除我的失信状态呢?要是可以的话,具体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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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而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从法律上来说,执行和解后是有可能解除失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也就是说,如果在执行和解之后,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完了全部义务,那么法院就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失信信息。 不过,如果只是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完毕协议内容,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会解除失信的。因为此时被执行人仍然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以,关键在于是否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切实履行了相应的责任。如果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可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核实后会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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