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家庭矛盾离婚,事实婚姻关系可以继续存在吗?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是被承认和保护的,它和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具有相似的法律效力。这里所说的结婚实质要件,一般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婚龄、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条件。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在此之后,单纯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被视为同居关系。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夫妻因家庭矛盾离婚,一旦离婚程序完成,事实婚姻关系就如同合法登记婚姻一样,不再继续存在。因为离婚的法律后果就是解除婚姻关系。例如,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双方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的婚姻状态就会发生改变。 要是属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情况,由于是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说法。双方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或者生育了子女,就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这些问题。 所以,夫妻因家庭矛盾“离婚”时,事实婚姻关系是否继续存在,要根据事实婚姻形成的时间以及是否完成了相应的解除程序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