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否可以调解离婚?


在探讨事实婚姻是否可以调解离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一种婚姻状态。不过,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界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涉及到离婚问题时,是可以适用调解程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对于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法院同样会遵循这一原则,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可能是双方和好继续共同生活,也可能是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妥善安排。 而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由于法律不再承认其为事实婚姻,而是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并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存在“离婚”的说法。如果双方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法院会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但这里的处理和婚姻关系的离婚调解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主要是对财产和子女问题进行调解和判决,而不是对“婚姻关系”本身进行调解。 综上所述,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可以进行调解离婚,而之后的“事实婚姻”不存在离婚调解的问题,主要是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