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否能自行解除?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法律是承认其效力的,与登记结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不能自行解除。因为这种事实婚姻在法律上被视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若要解除,需要遵循离婚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由于法律不再承认其婚姻效力,仅认定为同居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是,如果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就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虽然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但在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需要根据其形成的时间来判断。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不能自行解除,需按离婚程序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