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是否可以请求离婚?
我和另一半感情越来越差,经常吵架,生活过得很痛苦。我想知道,就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这种情况,我能向法院请求离婚吗?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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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是可以请求离婚的。离婚通常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就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则是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对离婚相关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采取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被明确列为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达到两年,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通常会判决准予离婚。即便没有达到分居两年的情况,只要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也可能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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