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忘物能否构成盗窃,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首先来探讨遗忘物能否构成盗窃这一问题。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的物品。而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上来说,单纯捡到遗忘物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如果捡到遗忘物后,及时寻找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这是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的行为。然而,如果捡到遗忘物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返还,那么可能构成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接下来看看盗窃罪的成立条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要件: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也就是说,只有年满十六岁且精神和智力正常的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是误拿他人财物,在发现后及时归还,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里的财物包括有形的物品,如现金、首饰、电器等,也包括一些无形的财产性利益,如电力、煤气等。 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关于“数额较大”,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就可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综上所述,遗忘物一般不构成盗窃,但可能构成侵占罪;而盗窃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等多方面的条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拾得的物品,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