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你可以自己决定叫什么名字,也能按照规定去更改名字,还能让别人正确使用你的名字。而侵犯姓名权,就是在没有经过你同意的情况下,别人非法干涉你使用姓名、盗用你的姓名或者冒用你的姓名。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看似有侵犯姓名权的表象,但法律规定可以免责。首先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为了真实、客观地反映事件,可能会使用相关人员的真实姓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行为人可以合理实施。这里虽然说的是肖像权,但在法律原理上,对于姓名权也有类似的精神,为了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使用姓名通常属于合理使用。比如在报道一起重大犯罪案件时,公布犯罪嫌疑人的姓名,这是为了向社会公众传达真实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一般不构成侵犯姓名权。 其次是本人同意的情况。如果经过姓名权人明确同意,使用其姓名,自然不构成侵权。比如,某商家想要请一位名人为其产品代言,在获得名人书面同意使用其姓名和形象做宣传后,商家使用该名人姓名进行广告推广,就不属于侵犯姓名权。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有处分的自由。 再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使用他人姓名。例如,在民事纠纷中,一方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对方的姓名。比如甲借给乙钱,乙到期不还,甲在向法院起诉时,在诉状中使用乙的姓名,这是甲为了维护自己的债权而采取的合法行为,不构成对乙姓名权的侵犯。 此外,在一些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者文化传承性质的活动中,使用他人姓名也可能免责。比如在编写历史书籍、整理家族族谱等活动中,使用相关人物的姓名是为了记录历史、传承文化,一般也不会被认定为侵犯姓名权。这也是基于对文化和历史传承的尊重和保护。总之,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姓名权以及是否存在免责情形,需要综合具体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