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离婚损害赔偿法院能明示吗?
我在福建,正在办理离婚,听说有离婚损害赔偿这回事,但不太清楚具体情况。我想知道在福建的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不会主动向当事人明示有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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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法院是否能明示离婚损害赔偿,并没有绝对统一的规定。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法院必须向当事人明示离婚损害赔偿相关事宜。 在福建地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自己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去提示或明示。这是因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有处分权,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但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法官发现案件中存在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并且认为当事人可能不了解相关权益时,出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考虑,有的法官可能会以较为恰当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释明,但这并非是法院的法定义务。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福建的法院一定会明示离婚损害赔偿,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官的处理方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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