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
我和另一半结婚几年了,最近发现对方是同性恋,这让我受到了很大的伤害,我想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但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同性恋能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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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同性恋是否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理由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存在特定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物质或者精神上的损害,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就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从法律条文来看,并没有直接将同性恋列为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是,这里面有一个‘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也就是说,如果配偶的同性恋行为达到了‘重大过错’的程度,还是有可能被法院认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 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过错’,法院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比如,配偶的同性恋行为是否对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是否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否对家庭关系和婚姻的稳定造成了实质性的破坏等。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同性保持长期、稳定的亲密关系,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对另一方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那么法院有可能基于‘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是比较谨慎的,需要无过错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证据可以包括聊天记录、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此来证明配偶的同性恋行为给自身带来了损害。所以,如果遭遇了类似的情况,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 总之,同性恋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但如果其行为构成了‘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还是有机会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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