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无效婚姻能要回彩礼钱吗?


在探讨民法典中无效婚姻能否要回彩礼钱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无效婚姻和彩礼的相关概念。 无效婚姻,指的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简单来说,就是这些情况下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相当于这段婚姻在法律层面是不存在的。 彩礼则是在我国很多地区存在的一种习俗,通常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等。它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 那么,在无效婚姻的情况下,能否要回彩礼钱呢?这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及无效婚姻,但无效婚姻在法律效果上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相似之处。 在无效婚姻中,如果存在彩礼给付的情况,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一般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因为婚姻自始无效,给付彩礼的目的无法实现。例如,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段所谓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认可,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既然目的无法达成,女方继续占有彩礼就缺乏合理依据。 再比如,因未到法定婚龄而导致婚姻无效,双方的婚姻状态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样也没有实现彩礼所期望的婚姻缔结目的。此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是合理合法的。不过,具体是否能够要回以及能要回多少彩礼,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彩礼的使用情况,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那么在返还时可能会考虑相应扣除这部分费用。此外,还会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如果导致婚姻无效是因为女方隐瞒了某些重要情况,如隐瞒自己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那么在判定彩礼返还时,可能会倾向于支持男方要回彩礼。 总之,在民法典框架下,无效婚姻中彩礼的返还问题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妥善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