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能否取得追偿权?


在探讨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能否取得追偿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承担指的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主要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是指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承担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取得追偿权的。 首先,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如果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在没有其他特别约定时,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所支付的款项。比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保证,乙到期未能还款,甲作为保证人向丙偿还了借款,那么甲就有权向乙追偿其支付的这笔款项。 其次,对于第三人加入债务后的追偿权。《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当第三人履行了债务后,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的追偿权,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第三人在承担债务后可以按照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根据公平原则向债务人追偿。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加入乙对丙的债务,甲向丙偿还债务后,如果甲和乙有关于追偿的约定,甲可以按照约定向乙追偿;如果没有约定,也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要求乙偿还相应款项。 再者,对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例如,甲、乙、丙三人对丁承担连带债务,在没有明确份额的情况下视为份额相同。如果甲偿还了全部债务,那么甲就有权向乙和丙追偿他们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不过,要实现追偿权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一是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债务承担的事实以及承担债务的具体金额。二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行使追偿权。一般来说,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所以,当承担债务后需要追偿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是可以取得追偿权的,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债务承担类型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