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纠纷诉讼主体可以是祖母吗?
我孩子的父亲去世了,孩子母亲对孩子不管不顾,我作为孩子的祖母,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不知道在抚养权纠纷里,我能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去法院起诉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想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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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抚养权纠纷中,诉讼主体通常是指参与到抚养权争议诉讼中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抚养权纠纷主要发生在孩子的父母之间,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了父母在抚养权问题上的主要地位。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祖母也有可能成为抚养权纠纷的诉讼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孩子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抚养能力,比如存在严重疾病、经济极度困难等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此时有负担能力的祖母为了保障孙子女的权益,就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抚养权纠纷的诉讼。 此外,如果孩子的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且祖母一直承担着照顾孩子的主要责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祖母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抚养权相关的诉讼,要求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所以,祖母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成为抚养权纠纷诉讼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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