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中死证据和活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听说证据有死证据和活证据之分。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不知道该怎么去收集和运用这些证据,想了解清楚它们的不同之处,好为自己的案件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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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据法里,死证据和活证据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死证据,通常指的是实物证据,也就是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比如合同、信件、发票、物证等。这些证据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一旦形成,其内容和状态相对固定,不容易被改变。它们就像是无声的证人,默默地记录着案件相关的事实。以合同为例,它上面所记载的条款、签字、日期等信息,都是明确且可以被查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等。这里的书证和物证大多就属于死证据的范畴。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 活证据,一般是指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证人等通过口头或书面陈述所提供的证据。像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都属于活证据。活证据的特点在于其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因为它是基于人的记忆、感知和表达而形成的,不同的人对同一事件可能有不同的描述,而且人的记忆也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偏差。同时,言词证据还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比如证人可能会受到威胁、利诱等而改变自己的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证明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言词证据通常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和判断。 总的来说,死证据和活证据在证据法中各有特点和作用。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往往需要将两者结合起来,相互印证,才能更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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