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证据和活证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纠纷的时候涉及到证据的使用。有人说有些证据是死证据,有些是活证据,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想知道在法律上,死证据和活证据是怎么界定的,它们各自有什么特点,在实际案件中又会起到怎样不同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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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通常所说的“死证据”和“活证据”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不过为了便于理解证据的特点和类型,我们可以对其进行解释。 “死证据”一般指那些客观存在、不会随着时间、人的主观意志等因素轻易改变的证据,像书证、物证等。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借条等。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例如犯罪现场的凶器、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残骸等。这些证据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一旦形成,很难被篡改或伪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等,且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这就强调了死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重要性和严谨性。 “活证据”主要是指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这类具有主观性和变动性的证据。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由于这些证据是由人来提供的,可能会受到证人或当事人的记忆、认知、情感、利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对于活证据,法院需要综合其他证据来判断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在实际案件中,死证据和活证据都有其独特的价值。死证据能为案件提供坚实的客观基础,而活证据则可能提供一些关键的细节和线索。但在采信时,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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