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凭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认定劳动关系?
我在一家公司干活,公司给我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现在我和公司在劳动关系上有争议,不知道能不能用这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来认定我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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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一般不能仅仅凭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来认定劳动关系。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认定劳动关系通常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能有多种目的,比如为员工提供额外的福利,或者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等。仅仅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只能说明企业为员工购买了保险,但并不能直接证明员工受企业的劳动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 所以,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因素,但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决定性证据。在实践中,要结合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多方面的证据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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