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保证人能否经公证强制执行?

我给别人做了保证人,现在债权人说要通过公证强制执行让我还钱。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法,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能不能对保证人经公证强制执行呢?我需要了解具体的规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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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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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对保证人能否经公证强制执行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公证强制执行的概念。公证强制执行,指的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保证人是否能经公证强制执行,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如果保证合同符合上述条件,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那么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借该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对保证人强制执行。 然而,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经过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或者保证人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那么债权人就不能直接通过公证强制执行程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需要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先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待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后,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所以,债权人在申请对保证人强制执行时,要确保公证债权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也应当谨慎考虑是否作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总之,对保证人能否经公证强制执行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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