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能对小区空地收停车费吗?


在探讨保安是否能对小区空地收停车费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小区空地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空地通常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既然小区空地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关于停车收费的相关事宜,也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而对小区空地进行停车收费,属于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这显然需要经过业主的共同决定。 一般情况下,保安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他们本身并没有权力自行决定对小区空地收取停车费。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想要对小区空地进行停车收费,需要先按照法定程序获得业主的同意。在获得业主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停车收费管理。但收取的费用也并非归物业服务企业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即便进行了停车收费,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剩余费用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综上所述,保安个人不能对小区空地收停车费。如果要进行停车收费,需要经过业主的共同决定,并由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管理和收费,且收费所得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