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到期后业委会是否有权不续签?
我所在小区的物业合同快到期了,我是业委会成员。我们觉得现在的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太好,想换一家,可部分业主担心我们没这个权力。我就想了解下,物业合同到期后,业委会到底有没有权力不续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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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合同到期后,业委会是有权决定不续签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业主委员会的概念。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简单来说,它就像是业主们的“代言人”,能替业主们表达意见和做出一些决策。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是要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而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力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来处理与物业公司续签合同相关事宜。如果业主大会经过合法程序决定不再续聘当前的物业公司,业委会就有权不与该物业公司续签合同。 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中就包括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当合同到期,业主大会若认为当前物业公司服务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决定不再合作,业委会就应按照这个决定不与物业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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