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工资中务工费怎么赔偿?
我在工作时受了工伤,现在不能正常上班。想了解下在工伤期间,工资里的务工费是怎么赔偿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确定的,是按我平时的工资水平,还是有其他规定呢?我很担心这方面的赔偿不合理,所以希望能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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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赔偿中,并没有“务工费”这个说法,与之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通俗来讲,就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指的是职工在受伤前正常工作时所获得的工资收入以及其他福利待遇,比如奖金、津贴等,都应该保持不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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