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能否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追索权。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出现特定情形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这里的前手就包括出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对于本票和支票,也有类似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但对出票人仍有追索权。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总之,持票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但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操作,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