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断报告能否作为验伤证据?
我前阵子和人起了冲突受了伤,去医院做了检查有诊断报告。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不知道这份医院诊断报告能不能当作验伤证据来用呢,就怕不被认可,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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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报告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作为验伤证据的,但需要明确它的性质和证明力。 从法律上来说,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医院诊断报告是医疗机构依据专业的检查和诊断,对伤者的伤情、病情等作出的书面记录。它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专业性,能够反映伤者在接受检查时的身体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医院诊断报告属于书证的范畴。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不过,虽然医院诊断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但它的证明力是有限的。它主要是基于医生的观察和检查得出的结论,可能缺乏专门的鉴定程序。在一些情况下,比如涉及到刑事案件中的伤情鉴定或者较为复杂的民事赔偿纠纷,可能需要专门的伤情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这种专门的伤情鉴定意见往往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所以,医院诊断报告可以作为初步的验伤证据来使用,证明伤者接受过治疗以及当时的伤情情况。但在更严谨的法律程序中,可能还需要结合专门的伤情鉴定等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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