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的工伤有认定书,现在还能做伤残鉴定吗?
我之前有过工伤,当时也拿到了工伤认定书,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做伤残鉴定。现在已经过去十年了,我不太清楚还能不能进行伤残鉴定。我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以及如果可以鉴定的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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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有工伤认定书,现在是否能做伤残鉴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一般情况来说,如果工伤职工在这十年间伤残程度发生了变化,是可以申请复查鉴定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伤残情况变化这个事实,即使时间过去了十年,也有申请复查鉴定的权利。 其次,如果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这种情况下不可以申请复查鉴定。例如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就明确规定,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最后,如果之前没有进行过伤残鉴定,只是持有工伤认定书,从保障自身权益角度出发,也是可以申请伤残鉴定的。因为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进行伤残鉴定能进一步明确伤残程度,以便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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