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定金是否可以由守约方提出?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也就是说,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想解除合同,那么他就会丧失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想解除合同,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定金制度进行了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虽然该条没有直接针对解约定金由哪方提出进行明确表述,但从定金制度的原理和公平原则来看,解约定金的提出并非绝对地限制于某一方。 从理论上来说,解约定金赋予了双方通过放弃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实践中,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提出适用解约定金来解除合同的。因为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的诚信和协作,当违约方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并适用解约定金的权利,是对守约方的一种保护,也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 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交付了解约定金。后来乙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时甲作为守约方,就可以选择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并解除合同。这既符合定金罚则的规定,也体现了对守约方权益的保障。 然而,在具体案件中,守约方提出解约定金解除合同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首先,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并且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次,守约方需要以合理的方式通知违约方,表明自己行使解约定金的权利并要求解除合同。 总之,解约定金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由守约方提出的,但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约定和案件事实,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来行使这一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