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三年前的进项发票是否能抵扣?

我手里有几张三年前的进项发票,一直没处理。现在我想把这些发票拿去抵扣税款,不知道还能不能行。我不太懂税务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想问问大家,三年前的进项发票到底能不能用来抵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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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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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三年前的进项发票能否抵扣,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如果这三年前的进项发票是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符合上述规定的发票,那么不受360天认证确认等期限限制,在满足其他抵扣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抵扣的。 所谓抵扣条件,简单来讲,就是该进项税额对应的业务要符合增值税相关规定。比如,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等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如果用于这些不得抵扣的项目,即便发票本身符合时间要求,也是不能抵扣的。 然而,如果这三年前的进项发票是2017年1月1日之前开具的,按照当时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有认证抵扣期限要求,超过期限未认证抵扣的,原则上不能再进行抵扣。不过,如果存在一些客观原因导致未能按期认证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等相关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这些客观原因包括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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