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不抵债是否能自行清算?


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自行清算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自行清算。自行清算,也叫普通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董事会等公司内部人员组成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行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和处置。这就好比一个家庭要收拾东西搬家,家里人自己分工把物品整理、分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这里所说的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解散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然而,当公司资不抵债时,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符合破产的条件。此时,自行清算可能无法全面、公平地处理公司的债务问题,因为公司的资产可能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或者公司自己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主导,会指定专业的管理人来处理公司的财产和债务。管理人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按照一定的顺序偿还债务。这样可以保证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综上所述,公司资不抵债时一般不能自行清算,而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清算。但如果在自行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那么自行清算可以继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