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能否再审?
我之前向法院申请确认我的婚姻无效,法院也判决婚姻无效了。但现在我有些新的想法,想知道这种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能不能申请再审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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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是不可以再审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这些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旦存在这些情况,婚姻自始无效。 然后,为什么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不能再审呢。因为婚姻效力问题是一个基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判断,一旦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了婚姻无效的判决,这个判决是对婚姻状态的一种根本性的认定。如果允许再审,可能会导致婚姻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无效的案件,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和再审。 不过,如果是涉及到婚姻无效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对这些部分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上诉和申请再审。因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是基于婚姻无效之后的后续处理,与婚姻效力本身的认定是不同性质的问题。总之,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本身是不能再审的,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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