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名后收到更名前的发票能否抵扣?
我公司前段时间完成了更名手续,现在收到了一些开具时间是更名前的发票。我不太清楚这些发票能不能用于抵扣税款,要是不能抵扣的话会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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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司更名后收到更名前的发票能否抵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增值税抵扣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抵扣,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减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更名后收到更名前的发票能否抵扣,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一般情况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开具和使用的。如果公司只是名称变更,而纳税人识别号等税务登记的关键信息没有改变,那么理论上,只要该发票符合增值税抵扣的其他条件,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因为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机关用于识别企业纳税身份的唯一标识,只要它没有变化,就意味着企业在税务系统中的纳税主体身份是延续的。 增值税抵扣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用于抵扣的发票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该发票对应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必须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该发票对应的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发票本身存在虚开、伪造等违法违规情况,那么即使公司名称变更情况符合要求,也是不能抵扣的。 另外,如果公司在更名过程中涉及到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比如纳税人识别号发生了改变,那么更名前取得的发票通常就不能再用于抵扣了。因为纳税人识别号改变后,企业在税务系统中的纳税主体身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更名前的发票对应的纳税主体与更名后的企业在税务系统中已不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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