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管辖权异议是否可以拖延时间?

我和别人有个纠纷在法院打官司,对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我担心他是为了拖延时间,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管辖权异议是不是可以用来拖延时间呢?这样做有没有什么依据或者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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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权异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从实际效果来看,管辖权异议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起到拖延时间的作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在程序上,当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需要对该异议进行审查。这个审查过程是需要耗费一定时间的。一般来说,法院会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如果异议成立,案件会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过程也需要时间;如果异议不成立,当事人还可能会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这又会进一步延长诉讼的时间。 然而,虽然管辖权异议在客观上可能导致时间的拖延,但法律设置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让当事人借此拖延诉讼。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能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恶意拖延诉讼,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法院有权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认定为滥用权利,可能会对其进行训诫等措施。所以,管辖权异议虽然可能被用于拖延时间,但不能随意滥用,要受到法律规定和法院审查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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