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取消时,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探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取消时,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些关键概念。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需遵循法定情形和程序。对于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解除,有其特别的规则。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取消,并不直接赋予劳务派遣单位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这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不会因为用工单位岗位的变动而当然解除。 当用工单位工作岗位取消,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退回并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另行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其他合适岗位安排给被派遣劳动者,并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即便如此,劳务派遣单位也需要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劳务派遣单位在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擅自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用工单位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取消,劳务派遣单位不能随意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和程序,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被派遣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时,应了解自身权益,若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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