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征地补偿协议是否能够撤销?

我家之前签了征地补偿协议,现在觉得补偿不太合理,协议里有些条款对我们不利。想问下这种情况下,我们签的这个征地补偿协议能不能撤销啊?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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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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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征地补偿协议能否撤销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一方的真实意愿没有得到体现,那么这方就有可能撤销这个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一般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例如在征地补偿协议中,对土地面积或者地上附着物的评估存在重大错误,导致补偿金额与实际应得相差甚远,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征收方故意隐瞒土地的实际用途,让被征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补偿协议,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就可以申请撤销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果被征收人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那么该协议是可以撤销的。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征收方利用被征收人不了解征地补偿政策,签订了明显不公平的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也可以申请撤销。 所以,征地补偿协议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可以撤销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如果想要撤销征地补偿协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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