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征地农民拒不交出土地,打完款直接强征可以吗?

我家土地被征收,但是我觉得补偿不合理,就没交出土地。现在征收方说给我把补偿款打了就要直接强征,我想知道他们这么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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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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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被征地农民拒不交出土地,打完款是否能直接强征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征地的合法性基础。合法的征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地行为能够被法律认可的重要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如果不符合上述公共利益的范畴,那么征地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即使征地是基于公共利益,也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这一系列程序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补偿方面,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如果补偿不合理,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回到打完款直接强征的问题,即使款项已经支付,如果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征收方也不能直接强征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征收方不能自行强征,而是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裁定。 综上所述,被征地农民拒不交出土地,征收方打完款直接强征一般是不可以的。征收方必须确保征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遵循法定程序,给予合理补偿,在被征地农民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征地农民遇到不合理的征地行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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