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能提留做工资发放吗
我所在的村子最近有土地被征收了,现在有个情况就是有人提出要把征地补偿费提留一部分用来给村里的工作人员发工资。我不太懂这合不合理,就想问问,征地补偿费可以这么操作吗?我想知道从法律层面到底能不能这么做,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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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通常不能直接提留做工资发放。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所遭受损失的补偿款项,有着特定用途。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权益。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其次可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明确禁止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像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意味着村委会等组织没有权力擅自决定将征地补偿费提留用于发放工资。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若经法定程序和相关部门批准,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进行适当调整和安排是有可能的,但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条件,接受严谨的审核批准以及监督,以确保资金合理运用,不被滥用。总之,随意将征地补偿费提留做工资发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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