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并用吗,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我跟别人签了合同,合同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现在对方违约了,我想知道我能不能既让对方付违约金,又没收定金呢?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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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违约金和定金是否可以并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违约金和定金各自的概念。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的作用主要是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同时弥补守约方可能遭受的损失。而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这意味着,在法律上,违约金和定金是不能并用的。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中选择其一适用。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违约金和定金都具有担保合同履行和补偿损失的功能。如果允许两者并用,可能会使守约方获得过多的利益,有悖于公平原则。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若卖家违约,买家既要求卖家支付高额违约金,又没收卖家交付的定金,这对卖家来说可能过于苛刻。所以,法律赋予了守约方选择权,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还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以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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