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可以并用吗?


在探讨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能否并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通俗来讲,就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好,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就要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钱作为惩罚。比如,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如果甲不能按时交货,就要向乙支付 1 万元违约金。 定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甲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先支付给乙 5 万元定金,若甲反悔不买了,这 5 万元就不能要回来;若乙反悔不卖了,就要返还给甲 10 万元。 关于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能否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这就意味着,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不能同时适用,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其中一种来主张权利。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违约金和定金都具有惩罚违约方和补偿守约方损失的功能,如果同时适用,可能会导致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有失公平。非违约方在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时,应综合考虑自身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违约金的数额高于定金罚则所能获得的赔偿,那么选择违约金可能更合适;反之,如果定金罚则能获得更高的赔偿,就可以选择定金罚则。 总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守约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合理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