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或者滞纳金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在探讨违约金或者滞纳金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概念。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者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滞纳金则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里的债权是否包含违约金和滞纳金呢? 对于违约金,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的。因为违约金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但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违约金,债权人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的。 而对于滞纳金,情况相对复杂。如果是行政性质的滞纳金,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不予确认为破产债权的。这是因为行政滞纳金带有惩罚性质,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行政义务,若将其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实际上是将对债务人的惩罚转嫁到了其他债权人身上,有失公平。但如果是民事合同中约定的类似滞纳金性质的款项,其实质更类似于违约金,那么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 综上所述,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违约金通常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而行政性质的滞纳金一般不能作为破产债权,民事合同中类似滞纳金性质且实质为违约金的款项,在符合规定时可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并依法申报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