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设立查封扣押措施?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遇到了涉及地方性法规设立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地方性法规有没有权力去设立这样的措施,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地方性法规到底可不可以设立查封扣押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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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设立查封、扣押措施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查封、扣押措施。查封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贴上封条,限制其使用和处分;扣押则是行政机关将相关财物转移至自己控制之下。这两种措施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地方性法规设立查封、扣押措施是有前提条件的。第一,必须是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第二,所涉及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地方性法规才能够设立查封、扣押措施。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既赋予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性来处理地方性事务,又对这种权力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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