躁狂症是否可以判定婚姻无效?
我结婚后才发现另一半有躁狂症,婚前他和他家人都没跟我说。我现在心里很纠结,也很生气,不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我们的婚姻无效,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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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躁狂症是否可以判定婚姻无效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从这一法律条文来看,躁狂症并不在明确列举的婚姻无效情形之内。 不过,我们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考虑躁狂症对婚姻的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躁狂症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疾病对婚姻生活的影响程度、是否会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躁狂症病情严重,严重影响到夫妻双方的正常生活、生育以及履行家庭义务等,法院有可能认定其属于重大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患病一方在婚前隐瞒了病情,另一方在知道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旦婚姻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婚姻和婚姻无效是不同的概念。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不需要通过特定程序来使婚姻失去效力;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需要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撤销。因此,如果发现配偶婚前隐瞒躁狂症病情,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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