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能否再审?


在探讨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能否再审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婚姻效力的含义。婚姻效力其实就是指婚姻所具有的法律效果和作用,简单来说,就是法律对一段婚姻是否认可。婚姻效力主要分为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几种情况。有效婚姻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而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比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胁迫结婚或者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等,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方有权请求撤销的婚姻。 对于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是否能再审,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同时,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第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效力的认定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是一种严肃且具有确定性的法律判断。一旦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就意味着对该婚姻在法律层面的定性已经确定。再审通常是针对可能存在错误的生效判决进行重新审理,但婚姻效力的判决有其特殊性。因为婚姻关系涉及到人身关系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允许对婚姻效力的判决进行再审,可能会导致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而且婚姻效力的认定主要依据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不存在因证据变化等原因需要再审的情况。所以,法律明确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不能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