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撤销了,调解笔录能当证据吗?
我之前参与了一场调解,达成了调解书,但后来调解书被撤销了。现在涉及到相关纠纷,我手上有当时的调解笔录,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这份调解笔录能不能当作证据来用,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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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当调解书被撤销后,调解笔录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证据的定义。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调解笔录通常属于书证的范畴,它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 然而,不是所有的调解笔录都能当然地成为有效证据。这主要取决于调解笔录的内容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如果调解笔录中记录的内容与当前案件争议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那么它就具备作为证据的基础条件。比如,笔录中明确记录了双方对于某个关键事实的认可,而这个事实在后续纠纷中是重要的争议点,那么这份笔录就可能具有证据价值。 另外,证据还需要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合法性要求调解笔录的形成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例如,调解过程应该是在合法、公正的情况下进行的,双方当事人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参与调解的。真实性则要求笔录的内容是真实记录了调解过程中的情况,没有虚假记载或篡改。 如果调解笔录满足上述证据的条件,那么在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它是可以被当作证据提交的。不过,最终是否能够被法院采纳,还需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法官会考虑笔录的证明力大小,以及是否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因素。所以,调解书被撤销后,调解笔录是有可能成为证据的,但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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