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失去行为能力是否还能有选举权?
在我国,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对于精神病患者失去行为能力后是否还能有选举权,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表明,从宪法层面,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理论上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而关于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这意味着,精神病患者本身是具有选举权的,但如果其由于精神疾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那么要经过选举委员会的确认,才不列入选民名单。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失去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当然地没有选举权,只是在其无法行使该权利时,通过特定程序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精神病患者失去行为能力在法律上依然是有选举权的,只是在不能行使权利时,需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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