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是否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在我国,精神病人是否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概念。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这两项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从这条法律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于精神病人而言,他们本身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然而,由于精神病人可能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也就是说,如果精神病人经相关程序被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那么在此次选举中他们不会被列入选民名单,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丧失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他们病情好转能够辨认自己行为、行使选举权利时,依然可以重新行使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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