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院院长有权改判本院终审的案子吗?

我遇到个事,我们这中院有个案子已经终审了。但最近听说中院院长好像要改判这个案子,我就很疑惑,中院院长真的有权力直接改判本院终审的案子吗?我想弄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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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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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中院院长一般没有直接改判本院终审案子的权力。这需要从审判监督程序的角度来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里的再审和改判是不同的概念,再审是启动一个重新审理的程序,而改判是再审程序可能出现的结果之一。也就是说,中院院长发现本院终审案件可能存在错误时,他不能直接改判,而是要把案件提交到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会对提交的案件进行讨论。只有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才会进入再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后,会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审理的结果来决定是否改判。所以,中院院长没有直接改判本院终审案子的权力,而是要通过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再由再审合议庭根据审理情况来决定是否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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