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可以不立案吗?


未成年犯罪是否可以不立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立案”这个概念。立案就是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国法律有特殊的规定和处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未成年人犯罪符合上述情形之一,那么是可以不立案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也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里的附条件不起诉虽然不是不立案,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追诉。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也强调,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一定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批准逮捕。这些规定都从不同角度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利益,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更加谨慎和人性化。 所以,未成年犯罪不一定都会立案,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未成年人的年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依法作出是否立案以及如何处理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