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债务吗
在给人做债务担保的时候,有抵押担保人还有其他保证人。要是抵押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心里就犯嘀咕了,能不能向其他保证人去追偿债务呢?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有啥条件限制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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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债务,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抵押担保,就是抵押人把自己的财产拿出来,给债务做担保,如果债务人还不上钱,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处理抵押财产来受偿。保证呢,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承诺在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当同一债务由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如果符合下面两种情况,抵押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一是担保人之间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二是担保人之间虽然没有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也没有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例如,甲、乙、丙为丁的债务提供担保,甲是抵押担保人,乙和丙是保证人,他们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了字,没有约定相互追偿等情况。后来甲承担了抵押担保责任,那么甲就可以向乙和丙追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总之,抵押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债务,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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