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事实是否能够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我之前对一个行政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当时因为证据不足败诉了。最近我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这种情况下我还能再次就这个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吗?我不太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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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新的事实能否再次提起诉讼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通俗来讲,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一般情况下,如果仅仅是重复原来的诉求和事实再次起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为这属于重复起诉。 然而,如果出现了新的事实,情况就有所不同。新的事实指的是在原诉讼结束后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诉讼过程中就已经存在但未被发现的事实。如果有新的事实出现,当事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有可能受理的。这是因为新的事实可能会改变原有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例如,在之前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后来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行政行为存在不合理之处,那么当事人基于这个新的事实再次起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 总之,有新的事实是可以作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理由,但最终是否能得到法院的受理和支持,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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