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有哪些呢?

我在一场官司里提交了证据,但对方说我的证据不符合形式要件。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算不符合,也不知道不符合的情况有哪些。所以想问问,在法律上,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体有哪些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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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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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条件,不符合这些条件的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的常见情形。 首先是书证方面。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如果无法提供原件,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复制件的真实性,那么该复制件就不符合形式要件。比如,仅提供合同的复印件,却无法提供合同原件,也没有其他旁证证明复印件内容的真实性,这样的复印件可能不被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其次是物证方面。物证应该是原物,如果提交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等,但这些替代物要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若提交的复制品无法准确体现原物特征,就不符合形式要求。例如,在涉及产品质量纠纷中,提交的产品照片模糊不清,无法看清产品关键瑕疵,就难以作为有效的物证。 再者是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且,证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作的证言要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比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证明力可能较弱甚至不被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另外,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也有形式要求。视听资料应当提供原始载体,电子数据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视听资料经过剪辑、拼接等处理,或者电子数据来源不明、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就不符合形式要件。例如,一段经过剪辑的监控视频,不能完整反映事件全貌,其证明效力就会受到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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