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下落不明,刚生下的孩子可以送人吗?


在父亲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刚生下的孩子是否可以送人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送养孩子涉及的一些基本法律概念。送养孩子实际上是一种变更未成年人监护权和抚养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如果孩子的母亲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有可能送养孩子的。但孩子父亲下落不明,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送养。因为在法律上,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所以,若要确定能否送养,需要先通过法定程序来确认父亲的情况。 这里的法定程序通常是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如果经过法定程序,父亲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母亲作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就有可能单方送养孩子。 此外,即使满足送养条件,送养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送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总之,送养孩子是一件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充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